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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外校友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在国内外校友集中的地区或单位成立“西安外国语大学-----地区/单位分会”,以“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XX地区/单位分会”冠名。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学校与社会、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西安外国语大学,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与校风,为树立良好的西外人形象,为母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第七条  凡赞同本章程,西安外国语大学(其前身西北俄文专科学校)和原陕西外语师范专科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各国留学生以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根据情况,可吸收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产生校友会领导机构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参与本会内部事务民主管理;

    3、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4、享有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1、承认并遵守校友会章程;

    2、按时缴纳会费;

    3、关心校友会工作,承担校友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母校与国内外院校及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5、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应尽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设理事会。

    第十一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理事会的理事名额按地区或单位的校友人数分配,由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的校友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议每年召开1--2次,研究校友会工作,决定重大事宜。理事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需有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对外代表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

    3、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4、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方针、计划及有关的重大问题;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6、审批会员;

    7、决定本会重大决策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干事(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

    1、办公室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2、处理校友、地区/单位校友分会与西外校友会的联系及日常工作;

    3、组织召开有关校友工作会议;

    4、处理秘书长交办的有关事宜;

    5、管理校友会会费及活动经费;

    6、掌握校友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设在西安外国语大学。

第四章  校友会与各地区或单位校友会的关系

    第十六条  各地区或单位的西外校友分会是各地区或单位校友的组织,负责与本地区或本单位校友的联络并开展分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各分会的领导机构由各地区或单位校友推举产生。校友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可视具体情况推举产生分会名誉会长若干名、分会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分会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校友分会成立后,其组织机构及组成情况应向西外校友会报告、备案。

第十八条  西外校友会与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应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负责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按本会章程开展工作。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应遵守当地的有关法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接受会员和社会友人的捐赠;

3、西安外国语大学的资助。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

2002925

 

 

 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