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XISUAA。
第二条 本会由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习过、工作过的校友自愿组成,是从事校友联谊合作的群众性团体,是母校与校友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与社会、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西安外国语大学,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为陕西省乃至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促进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址在西安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路,西安外国语大学行政楼A4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联络校友,服务各地校友;
(二)协助校友进行各种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学研讨等活动;
(三)发挥各地校友作用,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四)配合学校各种宣传工作,扩大学校影响,促进学校的招生和就业;
(五)宣传校友的突出业绩,促进校友的进步和学校事业的共同发展;
(六)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七)编辑出版有关校友的宣传资料、《校友通讯》等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自愿与校友总会或各地校友分会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成为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会员:
(一)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习、进修过的学生(包括并入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原陕西外国语师范专科学校各类学生)、以及各国留学生等;
(二)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西安外国语大学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条 对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者,经校友总会同意,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享受校友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母校与国内外院校及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五)积极与本会交流信息,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4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办公地点为校友总会办公室。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校友总会与校友分会
第二十九条 校友总分会负责与本地区校友联络,并开展校友分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各分会的领导机构由各地区校友推举产生。校友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可视具体情况推举产生分会名誉会长、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分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校友分会成立后,其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应向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总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校友总会指导、监督校友分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校友分会按本章程开展工作,并加强与校友总会和其他校友分会的交流和沟通。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校友总会设立专项资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友总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按年度划拨专项校友工作经费;
(二)接受校友、校友分会和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捐赠、捐助;
(三)校友总会专项基金利息;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同时也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在换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校友总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新修订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外国语大学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校友总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2日由校友总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