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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1-2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XISUAA

第二条 本会由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习过、工作过的校友自愿组成,是从事校友联谊合作的群众性团体,是母校与校友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学校与社会、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凭借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宣传西安外国语大学,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为陕西省乃至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促进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址在西安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路西安外国语大学行政楼A4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联络校友,服务各地校友;

(二)协助校友进行各种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学研讨等活动;

(三)发挥各地校友作用,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四)配合学校各种宣传工作,扩大学校影响,促进学校的招生和就业;

(五)宣传校友的突出业绩,促进校友的进步和学校事业的共同发展;

(六)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七)编辑出版有关校友的宣传资料、《校友通讯》等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自愿与校友会或各地校友会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成为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会会员

(一)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学习、进修过的学生(包括并入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原陕西外国语师范专科学校各类学生)、以及各国留学生等

(二)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西安外国语大学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条 对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者,经校友会同意,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享受校友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母校与国内外院校及社会的合作与交流;

(五)积极本会交流信息,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4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办公地点为校友总会办公室。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校友总会与校友分会

       第二十九条 校友总分会负责与本地区校友联络,并开展校友分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各分会的领导机构由各地区校友推举产生。校友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可视具体情况推举产生分会名誉会长、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分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校友分会成立后,其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应向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总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校友总会指导、监督校友分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校友分会按本章程开展工作,并加强与校友总会和其他校友分会的交流和沟通。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校友总会设立专项资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友总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按年度划拨专项校友工作经费; 

(二)接受校友、校友分会和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捐赠、捐助; 

(三)校友总会专项基金利息;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同时也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在换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校友总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新修订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外国语大学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校友总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12日由校友总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