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英文名称为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XISUEDF。
第二条 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党组织指导。
第四条 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奖教奖学、扶困助学,拓宽西安外国语大学办学资金渠道,补充优化学校办学资源,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由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友、西安外国语学校、西安外语音响教材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第六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基金会的住所: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行政楼A411室(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路)。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按期换届,健全组织体系。
第十条 基金会党支部是党在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职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党支部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基金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前,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基金会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受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并用于支持教学研究、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培养等项目资助活动。
(二)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遭遇突发危急情况的学生、教师和校友。
(三)改善学校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
(四)开展符合教育公益的慈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7-1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其他理事成员 3-11名。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章程,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并支持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发展;
(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规定,有较强的策划和组织能力;
(三)向基金会捐赠资金在一定数额以上或在业务领域内(行业、学科)有较大影响;
(四)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的理事任职情形。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陕西省教育厅、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陕西省教育厅、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组成换届领导小组,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全部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四)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和指导其工作;
(三)对基金会的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等)进行审议,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四)忠实执行基金会宗旨,切实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遵守理事会决议,不得利用理事身份谋取私利;
(五)积极协助基金会筹措募集教育基金;
(六)监督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保守基金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捐赠人的隐私)。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和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交易活动等);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六)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事宜;
(九)决定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理事共同推举1名理事主持。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代表组成。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受托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的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
(三)有1/3以上的理事提议或者党支部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必须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如果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或者过半数的理事可共同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投资活动、交易活动;
(四)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和决算的审议。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表决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明确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由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监事身份干预基金会正常业务;
(四)保守基金会秘密,不得泄露捐赠人的隐私;
(五)若发现基金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存在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即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若设立);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五)履行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履行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及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设立西安外国语大学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学生资助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校园基础建设基金、校园文化建设基金以及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二)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和科研条件改善;
(三)资助有益于国家及陕西发展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四)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单笔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益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末净资产余额的8%或者前三年净资产平均数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金会的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本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本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将剩余财产转入西安外国语大学,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符合本章程规定和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经陕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2023年经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经第二届理事会修订并审议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